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进口具有型号核准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成套散件),应当报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进口未取得型号核准证的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成套散件),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