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进口具有型号核准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成套散件),应当报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口未取得型号核准证的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成套散件),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