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