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临时动用未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立即停止该无线电设备的使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