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以临时动用未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立即停止该无线电设备的使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