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位于城乡规划区内固定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安排,保证固定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监测设施必要的工作环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