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无线电台(站)使用的呼号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进行指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