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第十九条已修改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临时无线电台(站)的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满前停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满,电台执照即行失效。原持照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其无线电台(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