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临时无线电台(站)的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满前停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交回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满,电台执照即行失效。原持照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其无线电台(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