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第十八条已修改在船舶、机车、航空器上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后,应当向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颁发无线电台执照的本市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将执照颁发情况和有关资料通报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