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第十七条已修改无线电台(站)停用、报废或者依法被撤销的,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无线电台执照,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终止无线电台(站)和相关设备的使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