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经批准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投入使用后,需要变更核定项目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查批准后重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