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第十五条已修改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不需要申领无线电台执照:(一)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终端设备;(二)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三)国家规定不需要申领无线电台执照的其他无线电台(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