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不需要申领无线电台执照:

(一)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终端设备;

(二)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

(三)国家规定不需要申领无线电台执照的其他无线电台(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