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协调第九条已废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地方旅游资源状况和特色,组织编制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海洋功能区规划、有关基础设施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科学论证,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