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