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和章程完善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开展行业交流和协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建议。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旅游行业组织的工作,应当予以支持、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