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废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