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乡村旅游经营户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