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废止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不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的;(二)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三)租用的车辆、船舶及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