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编制、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组织协调,以及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