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者的权利义务第五十九条已废止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行业协会投诉;(三)向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