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公约;

(二)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生态环境;

(四)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五)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六)遵守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制度;

(七)尊重旅游服务人员和其他旅游者,配合导游的正常导游活动,遵守旅游团队时间安排;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