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旅游工作,建立协调机制,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加大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旅游业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