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第十七条已废止利用荒地、荒山、荒坡、荒滩开发旅游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房屋、土地、历史遗存等兴办旅游业,符合相关政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或者以奖代补的资金扶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