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第十五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公益设施的建设、重大旅游促进活动的组织和旅游人才的培养。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专项使用,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促进本地旅游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