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旅游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