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协调第十三条已废止本市制定公共客运交通规划时,应当听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安排公共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时,应当兼顾旅游发展的需要,为游客提供方便。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中心城区、交通枢纽地区通往主要旅游景区景点的道路建设,改善旅游客运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