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