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修改单位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