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发泡聚苯乙烯等可燃泡沫夹芯板的;(二)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的建筑内部装修使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以及燃烧后产生有毒气体的材料的;(三)轨道交通的运营设施和广告设施未采用难燃、不燃材料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