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未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联网,或者联网后擅自关闭、拆除联网设施的;(二)建设单位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工地安全责任书明确防火责任的;(三)在轨道交通车站非商业区设置临时商铺影响消防安全的;(四)五千吨级以上码头装卸作业时未按照消防安全防范规定实行消防安全监护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