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五十六条已修改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消防艇,应当设置专用标志、安装示警设备,纳入特种车辆、船艇管理,在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时免缴道路、航道通行费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