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船舶、水上设施发生火灾,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火灾现场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航道畅通。轮渡优先保障消防车通行。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沿途其他船只应当及时避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