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本单位以外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消防装备,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