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灭火救援应当优先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