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四节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监督检查时,可以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现场抽样判定;不能现场判定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鉴定、检测等意见应当客观、公正、真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