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消防产品,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消防产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