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将列入本市消防监督重点名录的单位和场所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每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组织抽查。
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以及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并检查下列内容:
(一)单位、场所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情况;
(三)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情况;
(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情况;
(五)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检查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确定情况。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