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重点建筑物、场所、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地下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以下的建筑,不得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混合场所。生产、储存可燃物品的厂房、仓库和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经营性公共建筑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设有独立的防火分隔和疏散设施,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