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Chapter 4 火灾预防/Section 3 重点建筑物、场所、设施消防安全管理Article 44Amended地下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以下的建筑,不得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混合场所。生产、储存可燃物品的厂房、仓库和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经营性公共建筑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设有独立的防火分隔和疏散设施,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