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重点建筑物、场所、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公共交通工具和单位自备班车应当配备灭火器、安全逃生锤等必要的应急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并定期对应急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完好、有效;对司乘人员进行消防安全、逃生技能培训和组织疏散引导、灭火等应急演练。轨道交通的运营设施和广告设施应当采用难燃、不燃材料。地面设施应当设有可靠的避雷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轨道交通车站非商业区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的临时商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