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重点建筑物、场所、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除遵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开车、停车及物料切换操作时应当按照消防安全防范要求实行消防安全监护;(二)装置、储罐、管线检修、改造的施工人员应当熟悉危险操作环节,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设施防火间距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