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重点建筑物、场所、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历史文化名城、重要建筑和风貌区保护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一)不得作为工业厂房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使用;(二)不得在保护范围内搭建影响消防安全的临时设施;(三)按照规定安装避雷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四)按照消防安全规定设置、维护消防设施、防火分隔、电气线路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