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重点建筑物、场所、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营业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二)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三)燃放烟花爆竹。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新设公共娱乐场所。本条例施行前已开设的,应当逐步搬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