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重点建筑物、场所、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本市对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以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其他场所、单位,实行消防监督重点名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