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重点建筑物、场所、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列入本市消防监督重点名录的单位和场所应当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应当及时向投保单位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应当作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确定的依据之一。鼓励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收益用于消防公益事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