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宣传教育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职工消防安全教育。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有义务向用户宣传相关消防安全知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