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开展火灾预防、用火用电知识和火场自救互救、逃生常识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师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