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宣传教育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开展火灾预防、用火用电知识和火场自救互救、逃生常识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师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