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宣传教育第十九条已修改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和职业培训教材,督促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科学技术、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学普及和普法教育内容。安全生产监督、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园林等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相关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