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向公众开放消防站,定期对消防志愿者组织消防知识培训。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