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督促、检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按照规定职责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责令改正消防违法行为;

(四)及时组织扑救辖区初起火灾,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