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配备消防工作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指导辖区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
(三)协助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指导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多产权建筑业主和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六)组织或者协助处理火灾事故善后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