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四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明确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组织实施防火安全公约,宣传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